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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貴州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印發《貴州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 貴州省文化和旅游廳 2024-02-08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有關單位:

《貴州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經省文化和旅游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文化和旅游廳

2024年2月5日



貴州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支持和鼓勵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加強動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貴州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結合貴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貴州省文化和旅游廳認定,承擔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保護、發展等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相應區域內具有影響力的傳承人。

第三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完善傳承體系、加強梯隊建設、增強存續活力、提升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尊重其主體地位和權利,充分發揮其示范、帶動、引領作用。

第五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煉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自覺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升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六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原則上每三年開展一批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

第七條 認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才兼備;

(二)熟練掌握其傳承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傳承實踐年限累計15年以上;

(三)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相應區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四)在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實踐中具有重要作用,并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五)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和傳承發展。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第九條 公民提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姓名、民族、傳承年限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情況、取得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實物、資料等情況;

(六)申請人志愿從事傳承活動,履行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其他有助于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第十條 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核并逐級上報。

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收到上述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審核,提出推薦人選和審核意見,報送省文化和旅游廳。

項目保護單位為省各部門直屬單位的,可以通過主管部門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推薦,推薦材料應當包括第九條各項內容。

第十一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對收到的推薦材料進行復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成立評審委員會,組織專家組對推薦認定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人選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審議并提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名單,省文化和旅游廳按程序審核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日。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提出。

第十五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承活動,進行創造性實踐;

(二)參加教育培訓,學習新知識和技藝;

(三)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和交流活動;

(四)按相關規定獲得傳習補助經費;

(五)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和研究;

(四)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等活動;

(五)接受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管理和考核評估;每年應當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傳承情況報告。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

第十八條 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應當建立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數字化檔案管理系統,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檔案內容應當包括傳承人的基本信息、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情況等。

第十九條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支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建檔、整理、研究等活動;

(四)支持其參與展覽、展示等社會公益性活動;

(五)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積極創造條件給予幫扶,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資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條 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明確本行政區域內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傳習計劃和具體目標任務,于每年6月30日前對上一年度傳承人傳習活動進行評估,并報省文化和旅游廳備案。評估結果作為繼續享有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給予傳習補助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提出意見,報省文化和旅游廳審核后,取消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并予以公布: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兩次評估不合格;

(四)違背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

(五)自愿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去世,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方式表示哀悼,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省文化和旅游廳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貴州省文化廳印發的《貴州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黔文發〔2014〕121號)同時廢止。

(本文轉自貴州省文化和旅游廳官網,相關權屬歸原文,轉載注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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